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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航拍图,需要综合农村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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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5 09:3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出于拆迁时有统一界定标准的考虑,很多地方政府都规定以某年某月的航拍图作为认定房屋合法与否的分界线,航拍图之前建造的房屋视为合法,之后的则视同违章。这虽然客观上制定了统一的标准,有利于拆迁工作的标准化和一定的公平性,似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样的操作方式过于武断,人为色彩过浓,不能宏观反映被拆迁房屋的实际状况和各种特殊因素,而且最重要的一点在于,是典型的以政策替代法律的于法无据的操作模式。 确定一个房屋是否合法,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建造时的实际状况,是否办理了建房申请,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是否在拆迁方案公布之前或之后建造,是否有抢建以获取拆迁补偿的不当目的,等等,而不应简单地以某一年的航拍图作为划分界限。在实践当中,只要是符合建房条件的,在该户宅基地范围内建造的,并非为拆迁获利而抢建的房屋,都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获得应有的拆迁补偿。好象瑞安拆迁细则没有提到航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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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5 18:4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不公平的就是航拍图,看不清楚就说没有,有点关系的就说有的,谁知道这图什么时候拍的,听说投城有好几张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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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5 13:44: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源:浙江发布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浙江发布》6月3日,也就是今天,重磅推送一则内容,介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开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通知》敲定了宅基地的权属问题,超面积、证明不齐的到底怎么处理?都有了明确说法。  这个政策几乎涉及浙江所有宅基地 我们从时间上划定 快看看你家房子的问题怎么解决  1982年2月13日前造的房子   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可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这部分基本都是35年以上的老房子了 这下可以按照实际面积确权了  1982年2月13日至1993年11月1日造的房子  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且在1993年11月1日后未发生变化的,在《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1993年1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造的房子   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对超过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农民占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建房,但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2014年3月27日后造的房子  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也就是说 你来晚了   《通知》还严格规范了政策界线   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按照“三改一拆”工作相关政策应当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   对符合《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允许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处理(处罚)、后补办,村镇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要同步补办。  对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但又确实无法拆除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可以暂时保留违法超占超建的宅基地及住房,超占超建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  不动产登记时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在宗地图和房屋楼层平面图中标明超占位置和面积;  未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超占面积。违法超占超建面积不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只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通知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省政府规定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按本通知执行 农村房子需要确权的 赶紧收藏  (具体文件见“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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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5 23:13: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墨客 发表于 2017-5-25 17:08
如果考虑太多因素,里面人为参与和操作的机会就变多了,反而偷偷成了另一种不公平,用航拍图简单却实用。说 ...

我觉得温州农村的宅基地分配可以说是中国和浙江最严格的,一般才占地一间,这也可能是温州高房价的主因。    在自己的宅基地建房,只要建筑面积不超标,应该算是合法建筑吧,政府不该懒政或者配合开发商搞垄断房地产,应该支持办手续。  如果和外地区的宅基地占地几间的标致美丽的别墅式院落一样,谁还要再建呢。   未经批准在自已的宅基地上盖房也不算侵占了公共资源吧,何况宅基地不是国有的,是集体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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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5 10:51: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观点,瑞安政府有钱,可以多赔点群众,少点纠纷,拆迁工作顺利点。P县穷,拼命想法设法少赔钱,多为私人某福利,所以纠纷特别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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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5 15:50:06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上航拍,说明已经没有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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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5 17: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考虑太多因素,里面人为参与和操作的机会就变多了,反而偷偷成了另一种不公平,用航拍图简单却实用。说到底还是法律不够完善,建议立法完善。对于并非为拆迁获利而抢建的房屋,都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这句话,我觉得乱搭乱建私自扩建的也不能算是合法建筑,未经合法批准侵占了公共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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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6 08:50:32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看客 发表于 2017-5-25 23:13
我觉得温州农村的宅基地分配可以说是中国和浙江最严格的,一般才占地一间,这也可能是温州高房价的主因。 ...

我不知道你说的外地区是哪里,现在人口都集中在东部,人均占地面积少那是社会大环境,如果你融入不了那你去中部或者西部发展吧,那里的大面积更适合你,如果大家都未经批准在自已的宅基地上盖房,现在哪个人不想自己家的面积更多些,那是不是以后走路都要从别人家里过,我之前去一个城中村,去找一间房子都要从别人家里或者后门狭路才能过,你觉得这样子的未经批准还不是违建吗,路都走不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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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6 11: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国到现在批过宅基地吗?懒政啊, 为什么这么多违建,是政府不作为而已,请问政府领导,从秦始皇开始算,还是从1949年到现在呢?还是从1987到现在算呢?你们批过多少间房屋,有多少农民需要房屋更新和扩建。违建的错,错在政府 现在农民承担,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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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国到现在不过百年,所有的政策也都是从摸索中前进的,共产党毕竟也让人民生活越来越好了,值得谅解吧  发表于 2017-5-26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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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6 12:16: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墨客 发表于 2017-5-26 08:50
我不知道你说的外地区是哪里,现在人口都集中在东部,人均占地面积少那是社会大环境,如果你融入不了那你 ...

外地区是指温州地区以外的地区。温州宅基地只占地一间,好象是全国甚至可以说是全省唯一。这是以前的当政者留下的让农民吃大亏的遗留问题,如果说有好处的话,就是给后来的当政者逼农民进城的搞城市化和旧村改造少赔偿创造了有利条件。其他地区的农民可以盖有别墅式的宅基地房子,进城买房的城市化动力一定会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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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6 14:58:19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看客 发表于 2017-5-26 12:16
外地区是指温州地区以外的地区。温州宅基地只占地一间,好象是全国甚至可以说是全省唯一。这是以前的当政 ...

你说的对啊,进城买房的城市化动力一定会小,那农民就会少进城,那温州的城市化道路是不是要止步不前了,然后农民都盖起大间别墅,过上了幸福的生活,可现今中国东部和沿海的人口越来越多,如果农民人人都住起乡村大别墅,可用建筑面积哪里会够,又不能强占绿化面积。还有各地的政策不一样,福利待遇肯定也会不同,肯定哪里有好有坏,我看也没有人有能力把中国各地的政策都统一起来吧,大家都是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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