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第一社区 平阳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3605|回复: 12

平阳县法院有判决了吗?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1-4 14:5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天与地 于 2016-1-4 15:55 编辑

2015年10月份,平阳百世通看到[平阳这个村主任:“搭档”村出纳向村里“借走”144.9万元],有谁知道有判决或有结果了吗。万全镇郑三村的原村支书(余玉弟),原村长林碎侮,还有出纳(在温州)难道他们没事。至今原村支书余玉弟和原村长林碎侮在家里过得好好的。俩村官把农民征地的补偿款占为己有,农民的补偿款眼睁睁得进入俩干部的手里吗?农民连诉苦的地方也没有,大家知道官官都相互的。三人涉嫌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难道法院还没判决吗,难道无罪吗?期待关注,等待法院判决结果-------


补充内容 (2016-1-17 20:47):
新闻回顾:平阳这个村主任"搭档"村出纳 向村里"借走"144.9万元

2015-10-30 平阳百事通

  昨天上午,平阳县万全镇郑三村的原村支书、原村主任和原出纳一起站在了被告人席上。
  这3名村干部分别涉嫌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据指控,他们互为“搭档”,联手多次向村账户借钱,用于各自的私人生意,涉案金额达144.9万元。

(图文无关)
  80多名平阳乡镇村干部、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来旁听了此案。
  □晚报记者 周蓓蓓 通讯员 华萱
  村支书村主任做生意
  指使出纳挪用公款
  2005年至2011年期间,余某、林某、杨某三人分别担任郑三村村支书、村主任和村出纳。其中,前2名村里“一把手”负责协助政府部门征用补偿郑三村土地,村主任林某还主管全村财务。
  据起诉书指控,2008年6月至2010年10月,原村支书余某因所办企业生意需要,未经村两委同意,先后4次指使村出纳杨某将尚未发放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借给自己,他以现金方式或银行转账方式拿到公款77万元。
  2008年12月至2011年1月,原村主任林某因生意亏损,为偿还债务,便以投资经商为由,未经村两委同意,共6次指使村出纳杨某将尚未发放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借出,共挪用公款67.9万元。
  之后,余某、林某陆续将所挪用的款项予以归还。法庭上,3名被告对指控均供认不讳。
  公诉人问杨某:“你为何要协助他们挪用公款?”
  “因为他们一个是村支书,一个是村主任,都是我领导,我得听他们的。”杨某低头抽泣。
  出纳错写收据入账
  冒领补偿款7.6万元
  另外,46岁的杨某还涉嫌贪污罪。她担任村里的出纳,负责村里款项进出和记账。
  2006年11月,杨某给村民郑某开具土地补偿款收款收据时,不小心错写了金额。原本这张收据应该作废,但杨某起了贪念,偷偷将收据入账列支,冒用郑某名义,领取了土地征用补偿款7.6万元。
  杨某将这笔钱用于个人开销。去年7月份,村里进行会计审计,发现了杨某的猫腻。
  法庭上,杨某后悔地说:“我是一时糊涂,想多报点给自己,但这些钱我已经退回去了。”
  村财务管理
  出了什么漏洞?
  为什么3名村干部可以随意向村账户借款?
  据了解,按村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果从平阳县万全镇郑三村村账户中领取款项,需要拿现金支票到镇报账中心盖章,再交由村主任和村会计盖章,然后才可以去银行领款。但为图方便,村两委经会议决定,先从村账户领取大额款项汇入该村出纳杨某的个人银行账户里,再根据实际支出需要,从杨某的个人账户中直接取款。
  公诉机关认为,林某、余某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多次指使杨某挪用土地征用补偿款用于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三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另杨某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将作废收据入账列支冒领土地征用补偿款7.6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经过3个多小时的庭审,该案未作当庭判决。
  □晚报记者 周蓓蓓 通讯员 华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4 16: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_15222714004557987812_1:}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4 23:5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林然逸 于 2016-1-5 00:05 编辑

官字两个口,支书和村长用钱拉关系了吧,都跨年了还不判决,请平阳法院早早判决,端掉这些人查贪官,消灭贪脏王法的气焰。习大大和王岐山书记你怎么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5 10:0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闲事少管呀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6-1-5 19:5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天与地 于 2016-1-5 20:11 编辑

本人就是抓贪官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6-1-5 19:5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天与地 于 2016-1-5 20:04 编辑

贪官贪官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9 21:00: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千丝万缕的关系网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 10: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天与地 于 2016-1-11 10:26 编辑

请马书记,县长大人,检查院,纪委等政府部门监督!监督!监督!

点评

如果是同村的,关注这案件的,不如直接去询问,如果是落井下石,大可不必,犯罪的必有惩罚,无罪的肯定也会出来,不要着急  发表于 2016-1-11 10:29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关于我们|社区动态|免责声明|隐私条款|联系我们|手机版|平阳第一社区 平阳网 ( 浙ICP备18042709号-3 )

浙公网安备 33032602100245号

GMT+8, 2024-11-30 09:57 , Processed in 0.066316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