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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9 16: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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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十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征地批准当年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十一条 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列入征地成本,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筹集,统筹使用。该资金补助给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经费中村集体和个人出资部分,不得支付给农民个人和村集体。
“招拍挂”地块的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在土地出让金中给予保障。
划拨使用的土地,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前,由用地单位将专项资金直接缴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安置用地,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将专项资金直接缴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的,其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费用由县人民政府承担,村集体和个人不需缴费。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标准不分档次,缴费标准为19200元,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为160元/月。
第二十三条 土地征收报批前,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被征耕地面积、“人土比”和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所占比例,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数。
土地征收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根据县国土资源局核定的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数,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在被征地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档案,参保人年满规定年龄后,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挠征地工作和拒交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补偿费用及有关土地规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从事征地工作的人员,在征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在此之前我县颁布的有关征收集体土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平阳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表1
平阳县“区片综合补偿价”地段分类表
地段分类
地 段 范 围
一类
昆阳镇、鳌江镇、水头镇
二类
萧江镇、钱仓镇、宋桥镇、郑楼镇
三类
麻步镇、腾蛟镇、山门镇、宋埠镇、榆垟镇
四类
顺溪镇、南雁镇、凤卧镇、鹤溪镇、西湾乡、梅溪乡、梅源乡、桃源乡、凤巢乡
五类
南麂镇、龙尾乡、南湖乡、朝阳乡、闹村乡、晓坑乡、怀溪乡、青街乡、维新乡、吴垟乡
附表2
平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单位:万元/亩
地段
补 偿 标 准
年产值
备注
耕地、园地、其它
农用地、建设用地
林地、
未利用地
一类
6
3
0.2
二类
5.2
2.6
0.2
三类
4.6
2.3
0.2
四类
4.0
2.0
0.2
五类
3.4
1.7
0.2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征收△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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