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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n_co

平阳房管局信息科 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170楼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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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23: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合法了?土地证也出现了?V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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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23: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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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00:01:34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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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00: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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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12: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给最终的真相啊,这些政府部门,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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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12:46: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两山如斗牛,双犀夹道流;富贵无三世,清官不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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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13:04:18 | 显示全部楼层
毛女王笑而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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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13:05: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情况下,有背景的不会撒泼,会撒泼的一般没有背景,两者兼而有之的,所向披靡,天下无敌!!!

点评

两者相加等于"特别有背景"  发表于 2011-4-27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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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09:5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几天没上啥情况呀???政府机关被毛女士一闹就怕了?那大家都去闹,是不是就可以把原本不属于自己的东西给闹到自己口袋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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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9 21:52:44 | 显示全部楼层
01.jpg
今天终于有了个初步的结果了。
以上内容为:
关于注销林尚荣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决定
林尚荣:
经查,你在办理昆阳镇清宁巷14号房屋登记时,所提供产权来源的材料不齐(虽在此条件下,此局予以发证),不符合《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八条,《浙江省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通知你在规定期限内携带产权来源证明等材料到平阳县房产管理局昆阳房管所申请办理上述房屋产权更正登记,但你不同意办理更正登记。现我局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注销昆阳镇清宁巷14号房屋登记行为并收缴昆字第004191号产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或温州市房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9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阳房管局 2011年4月28日

扫描件这么不清晰的原因,是因为这只是一份传真件,因为我们被房管局剥夺了应有的知情权,连看都不让看,更不用说复印了。房管局也没有要公布的意思。
难道这只是一份内部文件????虽然注销了,但是却没有要公布的意思,怎么?又一个形式?走过场?神马都是浮云?闹一场而已?有木有,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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