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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秋叶随风

该死的三分三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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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7 23: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可以去参考鳌江镇荷莲村的相关条件,他那个村是当成试点在弄的。至于政策是一村一策的,也就是说你们村村民代表大会可以决定你或者你的家人是否享受全额股分。现在三分三改里有一个叫做户改的,你可以重点看一下这个。每村有一个基准日,在基准日前办好户口迁入或者其他要抓紧。违反计生政策的赶紧去把事情理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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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大会应该不可以决定是否享受全额股分。有决定权的应该是村民会议。  发表于 2012-4-28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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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28 08:2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青青河边草77 发表于 2012-4-27 23:22
你可以去参考鳌江镇荷莲村的相关条件,他那个村是当成试点在弄的。至于政策是一村一策的,也就是说你们村村 ...

好象在一九九三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有一个什么草案。农村农民进城经商原居住地的私人财产、集体财产和土地承包权不变。现的村民代表是什么意思?其实也没什么其他条件的限制,就是在鳌江买了房子户口迁不出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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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8 08:5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青青河边草77 发表于 2012-4-27 23:22
你可以去参考鳌江镇荷莲村的相关条件,他那个村是当成试点在弄的。至于政策是一村一策的,也就是说你们村村 ...

和人大代表会议制度不同,不能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代表大会应该不可以决定是否享受全额股分。有决定权的应该是村民会议。
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0-10/29/content_21226000_4.htm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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