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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鬼谷子

女婴待人领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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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 22: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在恋爱中的男男女女们不要为了你们的性福牺牲下一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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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 09: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晕,还有这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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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 11: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 size=2>觉得男的走了,最好不要把小孩生下来,对已对小孩都不好。。。。</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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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4 14: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女人真傻,男人都不要你了,还替他生什么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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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4 20: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才看到,不知道有主了没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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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5 10: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苦的是孩子.真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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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9 14: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除非是生育能力有问题。否者没人愿意养别人家的小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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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2 17: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收养法对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资格做了详细的规定,只有符合法定要件才能办理收养登记手。具体如下: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实践中,对无力抚养的界定大致有以下几种:重病、生活不能自理、低保户等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类型的收养,必须生父母同时作为人送养,如果一方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下落不明证明以及下落不明一方父母同意送养证明。
建议你以孩子生母身份向法院起诉,追究那个男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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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4 15: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多为孩子的未来出出点子子吧.谁如果领养了的话,最好在网上开个博,让大家献献爱心,让孩子长大后热爱这个社会,</P>
<>在这个充满爱心的人类大家庭中,多了一个可爱的小女孩.对人类兴旺发达是没有害处的,特别是现在男多女少社会形势下,我们的社会多么需要这个小女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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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9 22: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孩不是宠物,不是说要就要,说不要就不要的~!送养双方都要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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