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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猫叔

3月31日晚8点半在百联超市捡到PHONE5的兄弟,请归还手机。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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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4 22:56:50 | 显示全部楼层
klystc 发表于 2015-4-3 08:41
“与本条信息起三日内若无消息,将公布捡走手机者的照片”,看到你这么说,人本来想还的也不还给你了,本来 ...

“一不偷二不抢”真搞笑,捡到遗失物品不还: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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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4 23: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klystc 于 2015-4-4 23:21 编辑
我不打酱油 发表于 2015-4-4 22:56
“一不偷二不抢”真搞笑,捡到遗失物品不还: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您真是太懂法了,浙江省的侵占罪起刑数额能麻烦您查一下吗,您明白“数额较大”的意思么,楼主的手机够这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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