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学区、派出所、消防局、住建所、安监所、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和《关于建立经营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联合检查制度的通知》(浙教计〔2013〕1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对经营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着力促进教育培训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开展非法办学机构联合整治通知如下:
一、整治对象
本通知所指的非法办学机构系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以盈利为目的,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从事以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课程辅导培训、托管等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和非法办学机构。
二、整治方式和时间安排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学区、公安派出所、消防局、住建所、安监所、市场监督管理所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联合整治制度。七家单位要加强沟通协作,将教育培训机构和非法办学机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原则上每月对辖区内教育培训机构和非法办学机构开展一次集中整治。
(一)宣传排摸阶段(2014年4月下旬~2014年5月中旬)。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学区、公安派出所、消防局、住建所、安监所、市场监督管理所按照方案要求,迅速动员部署,结合各乡镇、本部门实际,细化目标、任务、措施和要求,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教育培训机构和非法办学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排摸,建立健全基础档案,填写《苍南县社会无证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排查整治情况登记表》于5月18日前上报县教育局,电子邮箱
lxyzzcf@163.com。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5月下旬~2014年12月下旬)。5月下旬开始,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开始对辖区内教育培训机构和非法办学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重点查处非法办学机构的校舍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和人员财产安全,对符合办学条件各类培训机构,由举办者提出申请,予以注册登记,纳入正常监管;对经整改能够达到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确实达不到办学条件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整改取得办学资格的办学机构,由专项整治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对已取得办学资格,但办学条件简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其它不符合办学规范和要求的,责令停业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办学。
(三)巩固成果阶段(2015年1月~2016年12月)。公安、消防、住建、安监、市场监督管理、民政、教育等部门建立非法办学机构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工作进度汇报。相关单位要对专项整治相当实行每月分析制度,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并建立长效机制,经常地开展“回头看”活动,避免出现反弹想象。
三、工作任务分工
学区和公安派出所、消防局、住建所、安监所、市场监督管理所要及时互通信息,加强对辖区内教育培训机构和非法办学机构的监管。对联合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共同研究,并按照职能分工,归口依法处理。
教育部门要加强公办学校、教师管理。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未经批准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出借用于举办教育培训机构或与教育培训机构联合办学;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不得参与举办教育培训机构或在教育培训机构兼职。具体负责做好非法办学机构的调查摸底工作,并进行分类登记造册;联合整治前,对非法办学机构下达责令停办通知书,并做好政策宣传和学生的分流安置工作;负责督促限期整改的非法办学机构落实整改措施;负责指导基础条件较好的非法办学机构改善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联合执法现场秩序并保障学生、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依照法定职责依法查处妨碍集中整治工作的违法行为,并配合有关单位督促举办者清退学费,防止其携款潜逃。
消防部门负责制定教育培训机构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并根据标准会同教育部门对校舍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指导、督促限期整改的教育培训机构和和非法办学机构消除火灾隐患,并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住建部门依法取缔建筑质量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和非法办学机构。
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教育培训机构和非法办学机构的安全状况,督促限期整改的教育培训机构和非法办学机构消除安全隐患,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教育培训机构和非法办学机构。
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查处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超范围从事“文化课程辅导培训”等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查处非法办学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封此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办学场所,查封扣押从事办学活动的实施设备器材;负责监督管理教育培训机构和非法办学机构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指导、督促限期整改的教育培训机构和非法办学机构消除食品卫生安全隐患;依法处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教育培训机构和非法办学机构。
民政部门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相关规定,加强非法办学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无证办学机构。
在检查过程中对存在严重隐患的非法办学机构和可能涉及稳定等重大问题的,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或县人民政府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责任意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事关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各乡镇人民政府,学区、公安派出所、消防局、住建所、安监所、市场监督管理所务必要强化责任意识和责任落实,在摸清底数基础上,及时查处取缔一批违法教育培训机构,规整培训市场秩序。
(一)注重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介,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监督。设立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并落实专人负责。完善信息发布制度,适时发布消费警示,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学区、公安派出所、消防局、住建所、安监所、市场监督管理所按照上述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整治方案,加强合作,开展非法办学机构整治工作。
附件:1.《苍南县社会无证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排查整治情况登记表》
2. 苍南县学校安全专项整治统计(非法办学机构安全隐患)
苍南县教育局 苍南县公安局 苍南县公安消防局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苍南县安监局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苍南县民政局
201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