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zsm165 于 2017-4-20 10:40 编辑
为加快推进昆阳镇老城区的有机更新,科学实施西直街改造工作,完善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平政办〔2016〕28号)等文件及有关土地房屋征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参照《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暂行办法》(平委办〔2012〕179号),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为准)。 二、昆阳镇人民政府受平阳县人民政府委托,作为昆阳镇西直街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实施昆阳镇西直街改造项目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本细则所称的被征收人指昆阳镇西直街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 三、集体土地征收和青苗补偿 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和青苗补偿按《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平政发〔2014〕20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被征收的房屋前后空闲地、简易棚用地、构筑物用地等土地,土地征收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属合法或视为合法建筑占用的土地,土地征收补偿已包含在房屋补偿中,不再另行补偿。 四、房屋征收补偿的一般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以及经认定后可视为合法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安置方式有三种:货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安置、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或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落地房应安置面积在实际安置后有富余的,富余安置面积可以按照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单价予以补偿;套房实际安置面积小于原房建筑面积的,实际安置后剩余的原房建筑面积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比准价予以补偿,实际安置面积增加20%部分按照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单价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为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为准。 (三)被征收的房屋前后空闲地、简易棚用地、构筑物用地等土地,一律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五、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层次、朝向、其他、落地房容积率、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及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六、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调换安置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根据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室内装饰,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二)落地房安置面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4倍给予安排新建套房建筑面积(或按其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底层商业面积应在住宅应安置面积中予以扣减。 (三)套房的应安置面积按原房建筑面积增加20%计算(不足20 M2的按20 M2计算,超过35 M2的按35 M2计算)。 (四)一间落地房或一套套房住宅原则只能安置一套新建套房,但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170 M2(含170 M2)的,可按就近面积选择两套新建套房安置,且每套建筑面积均不得小于60M2。 (五)因套型设计原因,实际安置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超过的面积按安置房市场比准价6300元/M2结算。 七、被征收住宅的产权调换市场化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