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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平阳县总工会定点疗休养服务采购结果公告的质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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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5 09:4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
2016招标公告的征求意见稿里,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三款“无因民事经济、合同纠纷被法院冻结或划拨旅游质保金的现象,且无拖欠款行为的举报”。
这条能充分体现投标方诚信度的要求,在2015年招标公告里也同样存在。
但在2016的正式文稿里,这条却被无故取消了。
县总工会的解释是:“在招标法等法规中已有明文限定,无需在本招标文件中重复”。
我们有疑问:
1、既然称为“重复”,为什么2015招标公告允许重复,2016就不允许重复?
2、招标法的相关规定,与这款的内容有明显区别,其构成要素、否决条款相差较大,本质上不存在“重复”。
我们有发现:
1、温州指南针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因拖欠款行为(金额20多万元),被张家界世纪海外责任有限公司向平阳法院举报并被立案,2014年进行了调解。
2、温州指南针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因拖欠款行为(金额23多万元),被西安力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平阳法院举报并被立案,2015年4月判决,“(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3号”(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截至2016年开标仍未偿还欠款。
我们要质疑:
1、如此拖欠款且被举报立案,是否符合2015年招标公告的否决条款,为什么还能中标?
2、2016年招标公告无故取消上述条款,存在包庇投标人的嫌疑,要求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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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6 17:36:39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实话,我觉得指南者也一般般!你为什么不实名举报,反正已经写了这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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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6 17:5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实名制举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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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6 23:3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只看不说,笑而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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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7 10: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证据可以打县长热线什么的 或者纠风问效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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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9 18:27:32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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