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2016招标公告的征求意见稿里,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三款“无因民事经济、合同纠纷被法院冻结或划拨旅游质保金的现象,且无拖欠款行为的举报”。 这条能充分体现投标方诚信度的要求,在2015年招标公告里也同样存在。 但在2016的正式文稿里,这条却被无故取消了。 县总工会的解释是:“在招标法等法规中已有明文限定,无需在本招标文件中重复”。 我们有疑问: 1、既然称为“重复”,为什么2015招标公告允许重复,2016就不允许重复? 2、招标法的相关规定,与这款的内容有明显区别,其构成要素、否决条款相差较大,本质上不存在“重复”。 我们有发现: 1、温州指南针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因拖欠款行为(金额20多万元),被张家界世纪海外责任有限公司向平阳法院举报并被立案,2014年进行了调解。 2、温州指南针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因拖欠款行为(金额23多万元),被西安力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平阳法院举报并被立案,2015年4月判决,“(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3号”(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截至2016年开标仍未偿还欠款。 我们要质疑: 1、如此拖欠款且被举报立案,是否符合2015年招标公告的否决条款,为什么还能中标? 2、2016年招标公告无故取消上述条款,存在包庇投标人的嫌疑,要求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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