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2016年招标公告,对于参与者的身份设置,没有限定是本地企业。招标公告指出:本地化服务:中标供应商若在平阳县内没有工商注册的公司或分公司,中标供应商须中标后10个工作日内在平阳本地设置工商注册的分公司,否则将取消中标资格。▲ 由此,敞开了平阳旅游市场的大门。 对此,县旅游局提出了不同意见,我们也向县总工会提出了质疑,但意见和质疑没有被采纳。 县总工会回复指出,不限定任何条件,“是根据政府采购法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是符合公平、公正对待市场主体的合理作法”。 如果说全然不设门槛为合理、合法,当然也有很多的招标公告如此为之;但是设置适当的条件,就是不合法吗? 县总工会对此避而不答。 设定搜索范围:1、职工疗休养2、公开招投标;3、浙江省内;4、2015年以来;我们发现: ◎项目一:2016年度海宁市直属机关职工疗休养协议服务供应商(项目编号:HNCG2016017) 其中要求:在嘉兴地区内具有常设办公地点的旅行社。 ◎项目二:永嘉县总工会疗休养服务经营单位项目(2015-2016)(项目编号: zfcg20151001) 其中要求:如投标单位注册地为温州地区外,须在温州地区有正式工商注册分公司或服务点。 ◎项目三: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2016-2018年职工疗休养活动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编号:HZSYGH-2016001) 其中要求:在杭州市范围内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含在旅游管理部门备案分社及门市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 ◎项目四:2015-2016年度婺城区职工疗休养承办入围单位项目采购(项目编号:TY2015-FW080-ZFCG080) 其中要求:在金华市区具有三星级(含)以上的旅行社,或连续三年(2011年至2014年)被评为金华市诚信经营示范单位的旅行社。 ◎项目五:2016年仙居县公安局工会职工疗休养 其中要求:限于县内旅行社参加。 如果不合法,上述五个项目的招标还会平静吗? 再来查找相关文件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二点,项目确需有本地化的售后服务机构作为履约保障的,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公示后若干个工作日内在本地设立售后服务机构,否则视为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由排名次之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替补,以此类推”。 请注意,该条款中的本地化服务,指的是售后服务。然而职工疗休养项目,不能简单等同于一个完整产品的售后服务。 其售前需要充分沟通,以确定目的地、出行时间、出行人员等诸多事项,并签订合同。 售中要提供全程服务,从交通工具、酒店住宿、餐馆伙食、景点游览等各方面给疗休养职工以高品质的体验感受。 当然,售后也要进行满意度回访、结算款项,处理未尽事宜。 由此得知,招标公告混淆了“本地化服务”与“售后服务”的概念。那么,本项目仅仅靠刚刚在本地设立的售后服务机构,是远远不能满足各方面需求的。也就是说,外地旅行社除非已经在我县开展相关业务,且对本项目全力投入,人员到位,精力到位,否则根本做不好。 为此我们要质疑,允许国内任何资质旅行社低成本参与竞标,更允许中标后再设立分公司,严重涉嫌对潜在投标人的在无形排挤。 还有一点很能说明问题,浙江省内的招标,不论是否对供应商资质设定恰当的条件,其结果都是全部由县内企业中标,仅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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