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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何时休,P县民办教育幼儿园报名费不给正式机打发票,这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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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 16:02: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付了学费,发票总要给吧,为什么不主动给家长。现在从小学到大学报名费用都有正式机打发票,P县民办教育幼儿园一直没有(涉及广大群众)。跟税收都没关系吗,还是跟其它有关系,或就是潜规则,这事今年止吗?!家长不讨要,这些幼儿园就不主动给家长吗?

后付张公办幼儿园正式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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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 16:3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办果然是给高级公民用,便宜素质好,我等屁民的小孩能有民办幼儿园,5K一学期都要跪谢开祖皇帝恩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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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 16:3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票是好!!! 真正规,这么贵的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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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 17: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民办教育机构教育收费不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通知
文号:浙财综字[2011]12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共财政管理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0〕38号)精神,结合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0〕216号)制定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现就我省民办教育机构教育收费的票据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即民办教育机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非学历教育取得的教育收费收入,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因此,其教育收费不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普通高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在教育部和省政府规定的改制过渡期内,其教育收费仍可按照原规定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入比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二、民办教育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领购手续,按规定使用发票和申报纳税。凡符合减免税优惠照顾政策的,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相关手续。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抓紧清理结报核销民办教育机构已领用的财政票据,做好财政票据购领证变更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收费票据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字〔2008〕151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税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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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 19: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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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4 18:02: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鹤溪人 发表于 2015-3-3 17:20
关于民办教育机构教育收费不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通知
文号:浙财综字[2011]120号
各市、县(市、区 ...

你的意思是  就没有发票 对吗

点评

我的意思是,发到这里没有用。不如发到阳光平阳纠风问效去,那里相关负责单位必须回答的,看能不能加强管理,由此就有正式发票了。  发表于 2015-3-5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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