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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2: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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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万全练川 于 2015-1-16 12:24 编辑
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xxgk.zjpy.gov.cn/xxgk/jcm ... art_1459_18861.html
平政发〔2008〕215号 三)县征地事务机构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被征收土地的补偿登记情况或调查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国土资源局审定,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在该期限内没有提出的,视为没有异议。
第五章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十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征地批准当年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十一条 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列入征地成本,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筹集,统筹使用。该资金补助给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经费中村集体和个人出资部分,不得支付给农民个人和村集体。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的,其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费用由县人民政府承担,村集体和个人不需缴费。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标准不分档次,缴费标准为19200元,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为160元/月。 第二十三条 土地征收报批前,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被征耕地面积、“人土比”和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所占比例,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数。
土地征收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根据县国土资源局核定的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数,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在被征地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档案,参保人年满规定年龄后,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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