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下午,乐清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清、陈某节、陈某光等1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及其“保护伞”徐某、陆某等6人寻衅滋事、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 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周某清在初步尝试帮安某讨债,并获赠一辆奥迪Q7越野车之后,决定成立专业的讨债组织。2015年年底,周某清在平阳县昆阳镇成立讨债公司并进行试运营,后为攫取更多的非法经济利益,正式挂牌成立“777天地咨询公司”,公开向社会承接大量以高利贷为主的讨债业务,统一组织、安排公司人员以暴力、威胁、恐吓或其他手段,在平阳县各乡镇及周边地区开展讨债活动,有组织的多次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 周某清以公司形式为依托,先后网罗被告人陈某节、郭某南等人作为小弟,并对小弟进行筛选,留下服从听话的作为组织较为固定的成员。后又先后吸纳蔡某川等人加入,迅速建立起以其本人为组织、领导者,以陈某节、郭某南、蔡某川等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在平阳县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7年七、八月份开始,周某清等人为进一步扩张其势力范围,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筹划在平阳县昆阳镇纸蓬行一带搭铺设摊出租,后通过威逼利诱等手段,吸纳陈某光等平阳县昆阳镇城东村本地人员成为该组织的一般成员,并成立“城东村联东外菜场管理经济合作社”,以协助管理纸蓬行为名,在平阳县昆阳镇纸蓬行一带的公共道路上私自搭建4间店铺、划设13个摊位对外出租,非法获利人民币38.34万元。期间,周某清等人与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昆阳中队队长徐某事先商量划线设摊事宜,以送香烟、香烟券等方式获取徐某的支持,以达到长期霸占市场的目的,还先后通过送给该队副队长陆某、队员杨某、协管员詹某、叶某、郑某等人香烟、茶叶等物品,承诺给予他们股份等方式,拉拢相关工作人员对其私建店铺、划设摊位的行为不予管理。徐某等人明知周某清等人有组织地占用公共道路搭铺设摊非法获利,依法应予以取缔而纵容,仍充当其“保护伞”。 法院判决 乐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清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陈某节、郭某南、蔡某川等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被告人陈某光、陈某旺、郑某桥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周某清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某清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周某清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告人陈某节、郭某南、蔡某川、陈某光、陈某旺等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该13名被告人均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周某清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十八万二千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八年不等,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某、陆某、杨某、詹某、叶某等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事先通谋,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郑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其六人判处四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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