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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器私用,是颜跃明冤案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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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0 10: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司法权力是国家的公权力,是打击罪.犯保护人民的国之重器,可权利是把双刃剑,如失去有效的监督,或权利握在奸佞之人手中,就会变成猛兽,危害社稷百姓,所以,人们常说,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利产生绝对的腐.败!如果任凭一个人在没有约束制衡的情况下掌控了一个地方的政法大全即生杀予夺之大权,那么这个人对社会来说是恐惧的。

2005年的颜跃明又偏偏碰上了这么个人。碰上了湖南娄底主管政.法工作的市委书.记胡XX,当时的胡书.记在娄底一言九鼎,他是市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的掌门人出身,在省里又有靠山,飞扬跋扈,不可一世是可以想象的!胡.书.记的老虎屁股是任何人不可以摸的,可是小小的人.大代.表颜跃明却偏偏不知天高地厚的去摸了。

2004年,颜跃明向省、市主要领导举报了胡XX的违.法违.纪的问题,胡获知后恼羞成怒是可以理解的。集公、检、法、司大权于一身的市.委书.记,当然会像猫玩老鼠一样的玩弄颜跃明,而当时的颜跃明自以为是人.大代表,傻.逼似的又写了一封封控告胡XX打击报复他的信,四处去找领导维什么权,胡.书.记要玩死他就是必然的了!

不管颜跃明有没有罪,他都会很快成为一个罪.犯去大牢改造,这是颜跃明的命运,也是他状告当.权者必须付出的代价,尽管这个代价太残酷了一点。

多数娄底人民其实心中都清白,胡.书.记并不是在玩颜跃明一个人,他把国家的公器玩弄于股掌之间,把公、检、法衙门当成自己的庄园,把政.法干部当成了他个人的家丁、打.手。请看被扭曲的公权力的表现:一娄底公.安局专.案.组无视法律程序,把根本没有犯罪的颜跃明非法立案与侦查2005年8月,在颜跃明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娄底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吴干呈等人就针对颜跃明秘密成立了专案组,四处侦查颜跃明的所谓经济犯.罪线索,二颜跃明是一个处级公.务员,要立案侦查,必须由纪.委和检.察机关管。而这个非.法成立的专案组,先定了颜跃明的受贿罪,立了颜跃明的受贿案,抓捕了颜及许多同事和亲友。再按其罪名去索证。也就是这个专案组公然违.法,大搞刑.讯逼.供、指供并公开伪造证据,用尽一切非法手段去栽赃陷害颜跃明和其它无辜公民。二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和义务来看,新化县检察院变成了胡XX实施栽赃陷害的工具保护无辜,惩罚罪犯,是我国刑讼法的两个基本任务,我国法律为了保护无辜者在各级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部门设置了一道最后的救济关口。

按《刑讼法》第137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0条,更是详细的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必须依法查明的10条规定,可见,我国法律对案件审查的规范和严格。

可是新化县检察院公诉人员刘楚兵等人,却公然违.法,他们在收到颜跃明呈交的《无罪辩护书》、《阳光下的罪恶一起栽.赃陷.害人大代表的始末》控告材料不闻不问,不但没有提讯颜跃明,去本应由他们应该查核的事实和证据,而是伙同公.安局专案组吴干呈等人合伙去威胁证人,伪.造证据,并拿着由公.安局专案组用刑.讯逼.供的材料去枉法起诉了。

法律本应救济的新化县检.察机关就这样被公开扭曲了。
三从审判的公平正义来看,新化县法院、娄底市中院成了胡XX栽赃陷害的帮凶人们常说,法院是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良心。在颜案于2006年8月30日——9月2日,由新化县法院合议庭的公开审判中,审判长刘富新和主审法官袁桂萍公开违反《刑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讼法”若干问纪的解释》。《刑讼法》第47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达查实之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最高法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法解释》地131条:“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时,一般应当就每一起犯.罪事实分别进行。”

可见,法律为了保障审判的公平公正,做了许多规范。原本经审判质证可以真相大白的颜案。新化县法院合议庭却一反常态,无视法律的的规定,不允许任何证人出庭,使法庭调查形同虚设,法庭审判如同儿戏。

新化法院合议庭还公开违反《诉讼法》第159条之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查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对颜跃明在法庭上控告被专案组刑讯逼供打掉2颗牙齿和左耳膜被击穿要求申请法医鉴定的正当要求,予以驳回。

新华法院合议庭还蓄意把本是同案的所谓行贿人邬定秋、曾盾分割审理,使其不能当庭对证质证;新化法院合议庭,根本没有去查清颜案受贿与行贿的赃款来源和去向。其实,审判人员心知肚明颜跃明是无辜的,可是,他们还是枉法判了颜跃明13年徒刑。

公、检、法本应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的公权力,因为要取悦和不敢得罪顶头上司胡书.记、胡院长,或者为了自己为了提拔,或者怕支持正义遭到打击报复。这些手握执法大权,头顶国徽的干警们就这样成了权力的帮..凶,颜跃明冤狱就这样轻而易举的造成了。

颜跃明在二审自我辩护词中如此说:“我要大声说,公检法部门如此造案,如此枉法侦查立案,如此枉法起诉,如此枉法裁判,正义何在?公理何在?如果说震惊全国的湖北余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是办案人员急于立功,用刑.讯.逼.供办成了冤案的话,那么,我的冤案,就是胡XX、吴干呈、刘楚兵、刘富新等人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而故意栽赃陷害的,这是娄底人民的耻辱,是全市广大政.法干部耻辱。是我国法律的悲哀。”

颜跃明的冤狱是公器私用的典型案.例。给社会敲响了警钟,如果不正本清源,还公权力为民所授,并服务为民这个宗旨,社会就会达到权威随心所欲的社会。如果不将公器私用,破坏社会主义司法根基的少数害群之马立马清除,就不可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以习.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正在推进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习.主.席曾在全国政法工作大会上指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让每一个老百姓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国著名法学家《民主与法治》周刊总编辑刘桂明在2016年第28期《我们应该如何从制度上防范冤假错案》一文中指出:“无论是颜跃明案的来龙去脉还是一个普通案件的正常非常,都可以看出其充满了太多的是是非非,甚至是莫名其妙。可以想象,颜跃明案的申诉还将踏上漫漫征途。但是,因为本案引出的制度反思却不应该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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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 18:39: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比的是后台。上面没人说话最好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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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3 10:45: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权力是国家的公权力,是打击罪.犯保护人民的国之重器,可权利是把双刃剑,如失去有效的监督,或权利握在奸佞之人手中,就会变成猛兽,危害社稷百姓,所以,人们常说,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利产生绝对的腐.败!如果任凭一个人在没有约束制衡的情况下掌控了一个地方的政法大全即生杀予夺之大权,那么这个人对社会来说是恐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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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3 12:01: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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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0 19:26:04 | 显示全部楼层
神马情况,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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