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PY政府及PY处非办领导:以申某某为首的富园债权委恶意勾结串通温州京都公司,收授1100万贿赂,隐瞒广大债权人签定不平等协议,出卖富园公司债权人6.19亿元的巨额利益,请问我们的PY父母官,你们到底管不管了?这里面明显的商业贿赂,你们到底查不查?债权人的权益,谁来保证?PY处非办的明显袒护,造就不法分子的日益猖獗。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政府的公信力在哪里?朗朗乾坤,人间正义何在?跪请政府严肃彻查到底,追回本属于债权人的血汗钱,还债权人一个公道!!!
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维权公开信
平阳县各级领导:维权之路是正义之路!!!日前,富园130多位债权人联名要求维权!要求政府支持!!孟子说: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在此:请平阳县政府各位有关官员自问有无落实三问制度:你是谁?为了谁?代表谁? 各位债权人: 浙江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使企业陷入困境多年。针对富园公司温州市府路E-26b地块,经多方努力,才得到市政府城建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落实,并于2015年4月在温州市政府主持下由温州新城公司与富园公司签订了协议(以下简称430协议),其主要内容规定:该地块起拍价为5.6122亿元,富园公司基本补偿款2.7764亿元,同时超过起拍价溢价部分的50%归属富园公司。 2014年11月,平阳县府及昆阳镇府同意成立富园公司债权委员会。债权委共12名,债权委主任申某某(政府指派)。于2015年9月以申某某为首的富园债权委隐瞒富园公司及债权人代替富园公司与京都公司签订了《市府路E-26b地块合作协议》,更可恶的是又于2016年9月8日私下与温州京都公司签订了丧尽天良的《市府路E-26b地块补充协议》。拱手将本属于债权人的6.19亿元出卖给温州京都公司!!!!!!!! 现有必要将以申某某为首的富园债权委所签订的《市府路E-26b地块合作协议》、《市府路E-26b地块补充协议》主要问题揭露出来,只希望让更多债权人认清该债权委这些人到底在做些什么?他们是在为谁做事?他们早已忘记了手中的权力的属性,将债权人赋予的权力成了个人霸道的底气和资本,目空一切,甚至置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不顾,干出了一桩又一桩让人人痛恨又难以挽回错事,致使债权人一次又一次受到了伤害,现将债权人委员会恶意损害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恶劣行为揭露如下: 一、《市府路E-26b地块合作协议》系以申某某为首的债权人委员会收授巨额佣金1100万、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而签订的不公平协议。 1、2015年8月在昆阳镇府大楼会议室全体债权人大会上,债权人所签字的表决票上,其附件说明内容中仅涉及到京都公司在该项目建成后提供2.5万平方米办公楼作为富园公司2.77亿元的投资回报。但,《市府路E-26b地块合作协议》却将富园公司还有的溢价补偿款无偿送京都公司所有,此项金额高达3.42亿元之巨!!!!!债权委员会对上述重大事项未经全体债权人同意或表决就将3.45亿元放弃,已经严重侵犯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事后,债权人要求公布该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却遭到债权委无理拒绝,至今还在保密之中,拒不公开向债权人说明情况。万万没有想到债权委竟然恶意隐瞒债权人,与京都公司签订了一份明显丧失公平的合作协议,将重大利益一转眼拱手他人,致使富园公司债权人造成特大经济损失。 (后来才得知,原来债权委是收授了京都公司1100万好处费!!!) 2、本次土地出让价款12.52亿,根据《430协议》富园公司补偿款共计6.19亿元,占地价款近50%,可只占3%的股份!!而京都公司却占了97%的股份!!后续资金以地块作抵押可融资8个多亿(地价款的70%),实际上京都公司几乎已是0出资,只是在土地交款时短期需周转资金6个多亿,真可谓是“空手套白狼”。债权人委员会背着全体债权人签下了如此不公平条款的协议,致使债权人原有权益权遭受严重的损害。 3、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违约责任约定不平等,债权人权益没有保障。合同本应是公正、公平和对等的。而该合作协议对京都公司没有任何约束,工程何时开工、何时完工、何时交付办公楼以及对延迟交付如何处罚等制约条款,只字不提,而只有对富园公司一方忍气吞声不平等条约和制约非常严厉。 4、协议签订前,应当向全体债权人公开协议的全部条款,经债权人表决通过后,债权人委员会取得授权才能签订。但债权委个别人为了得到京都公司承诺给的1100万元佣金,还有其他有待深入调查的利益输送,致使富园公司及广大债权人的6.19亿元遭受巨大损失。
二、《市府路E-26b地块补充协议》存在问题揭露 1、原来只有富园与京都公司合作,现在第三方公司介入并且拥有92%的股权,这里不排除京都公司又把我们卖给第四家、第五家,到时候,我们真的会讨债无门,找谁? 2、补充协议里居然还约定说,因土地价格拍高了还要债权人承担4500万元的费用。我们认为按这种逻辑推理是十分可笑的,这4500万元的钱不得不让人怀疑到底落入谁的口袋?要是按这种逻辑推理,若本地块当时挂牌到18个亿时让京都公司中标,请问富园公司债权人所得补偿款是不是全都清0了呢?我们又大胆假设一下:如果京都公司在开发期间,又以材料涨价、投入资金太多、人工费增加、投入时间过长等原因而致成本过高,那么债权人是否又要负担个10%、20%呢?或者甚至更多呢,既然现在有胆量、不顾羞耻地签订这个补充协议,难免后续补充其他协议,不是我们无理推测,综观一路走来,我们是不是已经尝到味道了呢? 3、补充协议甚至要求债权委可以私刻富园公司公章!!!!!还要求未经富园公司授权情况下,凡债权委以富园公司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富园公司应当予以追认!!这些都是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款。很显然,京都公司跟债权委关系是谁跟谁啊?难道不是利益共同体吗?
三、对于富园公司债权委近两年来所作所为,PY处非办监管是非常不力的!!
1、对富园公司资产流失追索工作不作为,对账没有公开标准和依据。请问PY处非办监管在哪里????
2、富园公司办公楼租金私自使用,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涉嫌中饱私囊,挪用公款。根据《平阳县处非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讨债,变卖财产和清算组织所得的其他款项,必须全部存入处非办指定的银行账户,未经处非办批准不得擅自支取。自2014年12月至2016年9月,租金等共收入为约310万元。以申某某为首的富园公司债权委将200多万租金打入自己私人账户,无需任何手续,按个人意愿随便支取和使用,账目从未公布。请问PY处非办监管在哪里????
3、以申某某为首的债权委,办事不公、霸气作风,独断专横。债权委主任申某某坐镇家中办公,对债权人上门询问情况,就说这是他们私人办公室,未经邀请不准入内。如有敏感话题,更是把债权人拒之门外,避而不见,恶语轰人骂人现象时常发生,债权委成员在恶语相向和喝斥及挖苦之下,基本集体噤声不敢有自己的态度,日久就演变成一言堂,一人说了算,没有民主,债权委态度之恶劣,前所未见。请问PY处非办监管在哪里???? PY处非办是为化解企业金融风险而成立的,但是以申某某为首的富园公司债权委这样肆意妄为,你们的监督力在哪里??还是说已经是同流合污了????
四、没有通知富园公司及富园债权人,也没有得到富园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属于富园公司债权人的6.19亿划走。谁给你们这么大的权力?在法制社会下,这样明目张胆,不顾广大债权人权益,谁给你们这么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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