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债权人:
浙江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债务缠身,使企业陷入困境多年。针对温州市府路E-26b地块(原富园地块),众多债权人几年来经多方努力,多次上访、请求、辛苦较劲,甚至以命相博,才得到市政府城建历史遗留问题政策落实的结果,并于2015年4月30日在温州市政府主持下由温州新城公司与富园公司签订了协议(以下简称430协议),其主要内容规定:该地块起拍价为5.6122亿元,富园公司权益2.7764亿元,同时超过起拍价溢价部分的50%归属富园公司。
目前富园公司债权人共有179人(实际涉及到家庭1000多户),涉债款达8个多亿,购房户60多人,涉购房订金款5000多万元。许多人家产已被法院查封变卖、流离失所,疲于生计,许多家庭为此失去原有的幸福。
2014年11月,平阳县府及昆阳镇府为了化解金融风险,让债权人自清自理的原则,帮助解决债权人追回债款,同意成立富园公司债权委员会,代替行使富园公司及全体债权人所委托事项权力。债权委共12名,原主任方某某,后变更为申某某(政府指派),并于2015年9月7日由债权委代替富园公司与京都公司签订了《市府路E-26b地块合作协议》,又于2016年9月8日签订了《市府路E-26b地块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书。
现有必要将富园公司债权委所签订的《市府路E-26b地块合作协议》、《市府路E-26b地块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书及近两年来的工作主要存在问题揭露出来,只希望让更多债权人认清现在的债权委这些人到底在做些什么?他们是在为谁做事?他们早已忘记了手中的权力的属性,将政府和债权人赋予的权力成了个人霸道的底气和资本,目空一切,甚至置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不顾,干出了一桩又一桩让人人痛恨又难以挽回错事,致使债权人一次又一次受到了伤害,现将债权人委员会侵犯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恶劣行为揭露如下:
一、《市府路E-26b地块合作协议》(2015年9月17日)系债权人委员会严重超越全体债权人的授权、恶意放弃债权人利益而签订的不公平协议。
1、2015年8月29日在昆阳镇府大楼会议室全体债权人大会上,债权人所签字的表决票上,其附件说明内容中仅涉及到京都公司在该项目建成后提供2.5万平方米办公楼作为富园公司2.7764亿元的投资回报,并未授权联合体中标后富园公司溢价部分所得50%归属京都公司的内容。但,《市府路E-26b地块合作协议》却将该项溢价所得归京都公司所有,此项金额高达3.45亿元。债权人委员会对上述重大事项未经全体债权人同意或表决就将3.45亿元放弃,已经严重侵犯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委员会的上述恶劣行为明显超越全体债权人的授权范围,依法属于无权代理。嗣后,债权人要求公布该合作协议的内容,却遭到债权委无理拒绝,至今还在保密之中,拒不公开向债权人说明情况。
该地块挂拍经过:2016年8月31日,温州市府路E-26b地块(原富园地块)挂拍,参加竞拍的房企有京都、华董、华鸿等11家企业,最后由京都公司以12.52亿总价摘下,(华董公司12.51亿元仅差100万未中标,富园债权方曾有人提出放弃,但京都方坚决不听劝阻)溢价率达123.9%,本应是富园公司债权人的好事,但是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债权委竟然恶意隐瞒债权人,与京都公司签订了一份明显丧失公平的合作协议,将重大利益一转眼拱手全部赠予他人,致使债权人造成特大经济损失。
2、从出资比例和股权分配情况看,本协议明显属于严重丧失公平。本工程地价款12.52亿,后续建设资金需约3亿,总投资约15.52亿,根据《430协议》规定,此次E-26b地块出让,富园公司应所得6.22亿元,占地价款近50%,后续建设资金以地块作抵押可融资8.76亿(地价款的70%),在不考虑工程部分垫资和预售情况下,实际上京都公司几乎已是0出资,只是在地块交易时短期需周转资金6个多亿,真可谓是“空手套白狼”,但该合作协议的约定,富园公司所占股份比例不大于3%,股权最终有京都公司确定,实际上根本不可能享受3%股份的权益,却以2.5万平方米办公楼作为富园公司全部投资的回报。债权人委员会背着全体债权人签下了如此不公平条款的协议,致使债权人原有权益权遭受严重的损害。
3、滞销办公楼抵给债权人,畅销类住宅和商业类京都优先。该地块地上计容建筑面积64679平方米,(其中住宅28979平方米、办公楼24990平方米、商业旺铺10710平方米)目前,温州经济不景气,特别是办公楼租售两不旺,最高端办公楼市场价也仅1.1-1.2万/平方米,而住宅由于地段位置好市场低迷时也能近2.9万元/平方米,还拥有1.1万平方米黄金地段商业旺铺,利润锁定。据说最近京都公司已准备将2.5万平方的办公楼布置在靠近寺庙和煤气公司位置,也就是最差的地段,将债权人利益任意宰割,天理难容!
4、系列重大事项未经全体债权人同意或表决。协议签订前,应当向全体债权人公开协议的全部条款,经债权人表决通过后,债权人委员会取得授权才能签订。如合作协议第6.2条规定:我方所有要求和重大决策全权委托陈某某、小申某某两人,作为富园公司债权人参与京都公司合作开发全权代表,京都公司以后不再与债权人联系,以后债权人必将处于欲哭无泪,欲诉无门的被动状态。陈某某是债权委主任申贤翰指定A7地块项目建设施工承包人,小申某某是申主任的儿子。
还有我们这次是三家联合体投标,出现了上海金鹿公司在其中,全体债权人对这家公司不了解,也不在原合作协议之内。以上这些等等,都是超越全体债授权范围,私下与京都公司谈成和篡改,属于严重侵权。
5、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违约责任约定不平等,债权人权益没有保障。合同本应是公正、公平和对等的。而该合作协议对京都公司没有任何约束,工程何时开工、何时完工、何时交付办公楼以及对延迟交付如何处罚等制约条款,只字不提,而只有对富园公司一方忍气吞声不平等条约和制约非常严厉。
如合作协议第9.3条规定:全体或个别债权人冲击造成工程停滞,干扰项目部的经营及销售等情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5000万元(违约具体方式如下:第一次50万元、第二次200万元、第三次500万元、第四次1000万元、连续或累计造成乙方工程停工或无法销售的达十天以上的赔偿乙方5000万元违约金)。
6、协议签订后能否生效前提条件在第10.3条已明确:“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由债权人委员会出具书面确认函确认合同效力,并承诺履行义务后方能生效”。而本合作协议未见富园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光湖签字字样,并且在协议签订后,债权人委员会是否已向京都公司出具书面确认函,债权人委员会拒不公开,京都公司也未将本协议第7.5条约定的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打入富园公司帐户(双方监管帐户),属违约无效合同。
7、协议签订前,应当向全体债权人公开协议的全部条款,经债权人表决通过后,债权人委员会取得授权才能签订。但债权委个别人为了得到京都公司承诺给的1100万元佣金和债权委承诺给的300万好处费,还有其他有待深入调查的利益输送,致使政府补偿给富园公司应得3.45亿元将遭受巨大损失,致使广大债权人债款得不到偿还。
我们认为,债权人委员会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市府路E-26b地块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书存在问题揭露
1、原来只有富园与京都公司合作,现在第三方公司介入,并且拥有97%的股权,这里不排除京都公司又把我们卖给第四家、第五家,到时候,我们真的会讨债无门,找谁?
2、补充协议第3条“根据原协议当报价超出7.1122亿元时,乙方可以放弃投标。当时为了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双方商定由乙方代表联合体继续竞标,因此所增加的地价成本,由甲方负担25%(何时有约定了?),即(12.52-7.1122)×25%=1.3519亿元,考虑到甲方有众多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按原协议应分得的2.5万平方写字楼以1800元/平方米补给乙方”,共计4500万元。
我认为按这种逻辑推理是十分可笑的,请问,难道债权委不明白我们不参加投标就可得2.77亿元吗?竞拍到7.112亿时放弃我们就可得3.52亿元(2.77+1.5×50%=3.52亿元)吗?现在京都公司以12.52亿元中标,既可得到了溢价部分政府返还给富园的3.45亿元((12.52-5.6122)×50%=3.45亿元),又能获得开发所创造的利润,怎么还要富园公司为之承担地块成本增加25%的费用呢?这4500万元的钱不得不让人怀疑到底落入谁的口袋?
要是按这种逻辑推理,若本地块升值到18个亿时让其中标,那么富园公司将为之承担该地块成本增加25%的费用即2.77亿元((18-7.1122)×25%=2.77亿元)。请问,那么富园公司所得的2.5万平方米办公楼是不是清0了呢?
我们又大胆假设一下:如果京都公司在开发期间,又以材料涨价、投入资金太多、人工费增加、投入时间过长等原因而致成本过高,那么债权人是否又要负担个10%、20%呢?或者甚至更多呢,既然现在有胆量、不顾羞耻地签订这个补充协议,难免后续补充其他协议,不是我们无理推测,综观一路走来,我们是不是已经尝到味道了呢?
3、至于补充协议第八章内容,完全是京都公司是为了开辟债权委代替富园公司所行使的一切权力的有效性条款,甚至要求未经富园公司授权情况下,凡债权委以富园公司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富园公司应当予以追认。甚至要求富园公司同意授权债权委可以私刻法人郑光湖先生的私章,这些都是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款,也是对富园公司逼宫的条款。很显然,京都公司跟债权委关系是谁跟谁啊?难道不是利益共同体吗?请大家认真阅读该补充协议后就会明白了。
4、根据2014年9月25日富园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决议,富园公司并没有授权债权委、申某某签署《市府路E-26b地块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权力,这是严重超越富园公司所授权权限,同时也超越全体债权人所授权权限行为。
更让人疑惑的是,债权委作为本协议的鉴证人,怎么只有4个人签字?郑某某、王某某又不是债权委成员,与此协议有何关联吗?
各位债权人,《市府路E-26b地块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书均由京都公司起草并打印为格式合同给富园公司和债权人委员会签署,协议字体很小、行距又密,很难让人注意到这些细节问题,这是京都公司明显设套,为今后追究富园公司责任埋下了伏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链接: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我们认为,债权人委员会与京都公司恶意串通,故意对全体债权人隐瞒事实真相,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放弃己方的重大利益、加重己方违约责任,免除对方的法定义务,其恶劣行径已经严重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