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我们质疑:评标细则设置显失公平,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公告评分细则里“业绩与以往甲方评价”--“每提供一项以往业绩及甲方服务满意的书面评价得1分,最多得5分”评分项不合理。招标公告附件七要求提供“2013年以来的同类项目业绩”。但在此之前,平阳的公会职工疗修养业务一直由1家旅行社独家经营,其他旅行社根本无法取得“同类项目业绩”。 以上内容涉嫌违反以下法律法规: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2)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3)涉嫌违反《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三点,采购文件不得将与履行合同能力无关的条件和明显超过项目需求的非强制性认定、报备、评选资质设定为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或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如确需设定因项目履约所必要的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经营状况等作为特定资格条件的,应当与该采购项目的规模、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4)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5)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再提供一个案例: 2015年甘肃省财政厅以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做出了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判决(详见附件)。 同时,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九、第十九条相关规定的,给予相应的处理。 我们强烈要求,给予我们公正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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