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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平阳县县域总体规划修编公示”的一点意见(图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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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 17:3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为人方圆 于 2015-9-2 18:3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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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 20:37:3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半天才知道楼主是反对车站空地盖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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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2 22:2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为人方圆 于 2015-9-2 23:01 编辑
失地农民 发表于 2015-9-2 20:37
看了半天才知道楼主是反对车站空地盖楼的人

只是知道这是非法拆迁的"A7地块",因此导致无法如期依法依规正常施工建设!没有及时知错就改!一错再错!今天县住建局的“公示”明确告诉大家这不属于“车站空地”,也不是属于法定的“A7地块”红线范围!我想不只是一个“楼主是反对”这么盖楼的,又是这么长久撒手不管的!存在政策问题9年了!这么多的职能部门怎么就想不出来一个正确的行政解决办法?为什么还是借口“问题复杂难以解决”,总是一拖再拖?害苦了拆迁户!损害了开发商!也破坏了县城的市容市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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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2 23: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为人方圆 于 2015-9-2 23:10 编辑

“昆阳镇人民政府”的告示“此地块近期即将动工建设”,多么希望这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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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 23:44:3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那边还有一条街的  胡同里好像还存放龙舟,后来好像是合伙商量搭伙拆了建高楼大家都发财。结果审核没下来就连边上建好的那栋都多少次停工后勉强建成的。。。

这么多年估计也不用谈赚什么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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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3 22: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处骑车 发表于 2015-9-2 23:44
以前那边还有一条街的  胡同里好像还存放龙舟,后来好像是合伙商量搭伙拆了建高楼大家都发财。结果审核没下 ...

“以前那边还有一条街的”,是的"A6地块”和“A7地块“中间的街道就是“车站西路”,现在”公示“中是不是”搭伙拆了“没有了?周围出入是不是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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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4 10: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是   该地块的  开发商倒闭了 。   不然楼主有房子分分     在家睡大觉的    哪来的牢骚。     命苦不能怪政府,点背不能怨社会。    只能说你 自己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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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4 15:5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为人方圆 于 2015-9-4 16:40 编辑
平阳人在东京 发表于 2015-9-4 10:12
主要是   该地块的  开发商倒闭了 。   不然楼主有房子分分     在家睡大觉的    哪来的牢骚。     命苦不 ...

长达9年了!难道真的是“主要是该地块的开发商倒闭了”?而造成的荒芜一片?笑话!我看这主要是过分自私自利!而自食其果!你说今天该地块的“污染”是不是如同一块“恶性肿瘤”危及健康?必须要有多方名医来会诊“起死回生”?在这里不只是有“牢骚”,没有理由“怪政府”!“怨社会”! 更没有“倒霉”!你我有心应该是不断督促当下相关职能部门的作为!看来看去,发现“A7地块”非法规划红线范围的图形,真的形如一把“刀”,害苦了不少人!这是不是一直不吉利的原因啊?是不是相关的职能部门自己申请批复规划一把“刀”来砍死自己啊?真傻!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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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4 16: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那块地有这样的故事阿,我之前天天在27楼往下看,就是奇怪了。地基都打好了,为什么不建呢。
不过,之前不建现在更不会有人接手去建了,建起来就亏死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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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5 21:3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为人方圆 于 2015-9-6 20:22 编辑
老街歇客 发表于 2015-9-4 16:23
原来那块地有这样的故事阿,我之前天天在27楼往下看,就是奇怪了。地基都打好了,为什么不建呢。
不过,之 ...

   “建起来就亏死掉了”,确实难再建!      不过,本人有一个建议,不知道行不行,建议如下:1.国土局依据新的“A7地块”规划范围红线告示征收地块;2.住建局召开相关“A7地块”内拆迁住户协商会议;3.依据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安置;4.依法依规收回非法征收的“A7地块”(因为这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错误导致!政府必须承担责任!);5.取消镇政府的非法申请和开发商直接参与拆迁安置;6,由直接责任人的镇政府赔偿开发商的相应前期开发损失;7.开发商相关前期建设的土地证抵押银行贷款等诸多债务问题,这完全可以由开发商和债权人自己之间解决纠纷(建议当事人诉诸司法机关解决);8.国土局将收回非法征收的“A7地块”补充完整地块,重新依法依规进行招拍挂。


点评

当初的责任人在哪里,必须追责!  发表于 2015-9-6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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