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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调整劳动模范及先进工作者荣誉津贴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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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4 13: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记者从县总工会获悉,我县下发了《平阳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2015]9号),调整了我县离休退休全国、省部级和市级劳动模范及先进工作者的荣誉津贴待遇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全县县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其中县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津贴费用纳入县财政预算。  据了解,我县现有劳模366名,其中,全国劳模2名,省(部)级以上劳模(先进)40名,市级劳模104名,县级劳模220名。调整前,退休劳动模范享受待遇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1989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1989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市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现调整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1956~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市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40元;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多年来,县总工会一直积极推动建立劳模待遇保障机制,关心劳模的工作生活,每年定期开展劳模慰问活动,帮助劳模解决实际困难,切实为劳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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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4 13:54: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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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4 15: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留个爪印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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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4 15:2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个帖,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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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4 15:48: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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