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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光华法学院期末试卷“神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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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15: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刑法分论》课程的期末试卷。试卷上只有一道题:用现代刑法分析事件中各人的刑事责任。题后列出了“草船借箭”、“焚书坑儒”、“完璧归赵”、“图穷匕见”以及“蒋干盗书”五个典故。
1.草船借箭
  答题人: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潘晓方
  草船借箭,是诸葛亮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箭)为目的,在雾气迷漫的夜色里,采用装满稻草人的船只佯装进攻的欺骗手段,使曹操误以为遭受进攻,而命令向草船放箭,导致曹军遭受财产损失,而诸葛亮则获得了曹军损失的财产(箭),是典型的侵财型犯罪,应以诈骗罪追究诸葛亮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诸葛亮已完成诈骗行为,并取得了财产(箭),已构成既遂。因涉案数额巨大,根据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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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 15: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2.焚书坑儒
  答题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王永皓
  秦始皇“焚书”系随意损毁私人财物,情节严重,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两罪竞合,择一重罪处理,应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
  “坑儒”为故意杀人罪,秦始皇为犯罪团伙首要分子,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李斯向秦始皇提出“焚书坑儒”的建议,教唆犯罪并积极实施,属主犯,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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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 15:25:27 | 显示全部楼层
3.完璧归赵
  答题人: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柯荣明
  秦昭襄王以欺诈的方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假借用十五座城池来换取和氏璧,并且和氏璧已骗到手,属诈骗罪既遂。在量刑上,应以和氏璧的市场鉴定价格为准;如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可判无期徒刑。
  蔺相如虽也用欺诈的方法取回和氏璧,但无社会危害性,并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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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17:2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啦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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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21:56:37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就是按规则执行的,司法都是在变的都是为统治阶层的服务的,上面的案例其实很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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