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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号 在馄饨恩吃馄饨的美女,请把手机还给我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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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8 17:4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jinjiantong 于 2014-11-8 22:28 编辑

本人于11月6号下午在馄饨恩店里吃馄饨,手机放桌上忘记拿了,回来时手机已不在了,翻看店内视频有位美女拿走了,先贴张视频抓图希望看到的美女本人或亲戚朋友转告下把手机还给我。可以发消息给我,谢谢!如果N天没消息 我会上传整段清晰视频
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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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0 17:39:4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情况明显是该女子有意侵吞手机或者说是偷窃,怎么会有那么多人同情小偷反而去指责失主?还有没有是非观了?
如果是外地民工顺手牵羊偷自行车,上传视频截图,肯定很少有人质疑。美女偷手机,待遇就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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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的人已经没有多少是非观了,八荣八耻是反过来的“以遵纪守法为耻、以违法乱纪为荣……,”  发表于 2014-11-14 11:35
支持一下  发表于 2014-11-11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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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8 18: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暴治暴?楼主的行动也道德不了那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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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把手机还人家吧,别闹了  发表于 2014-11-12 09:25
曝光她已经算客气了,这种小偷就应该剁手。  发表于 2014-11-10 16:34
此言差矣,所谓惩恶扬善,惩恶还放在扬善的前面,人性本自私,如果人人的恶行都得不到惩罚,这个社会会变成怎么样  发表于 2014-11-10 09:09
你来说钱不是钱!  发表于 2014-11-10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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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站着说话不腰疼、敢情丢手机的不是你啊、还是你家特有钱、那几千的对你来说是块儿八毛、你这么有钱与其这么浪费着还不如去帮助贫苦人家、或者整个平阳县的人每人一部iphone、反正对   发表于 2014-11-10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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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9 16:02: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发表意见 发表于 2014-11-9 15:11
觉得楼主有点急了,至少先要模糊处理下先,不是打击你,人家不偷不抢,你报案都没用,而且提出好处费,保管 ...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上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侵占罪。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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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8 20: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报警,应该比对得出。我捡过三个手机了,均打电话找人确认后归还。捡到东西能还给失主的一定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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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0 09:5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楼主已经打过手机是不接或是关机,那就可以断定就是非法占有了。从画面来看也是一种强烈占有为目的的行为,这显然不是垂手可得了,而是弯身往后去拿。
如果还不迷途知返,就全曝光,我们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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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你的手机掉在地上,被别人检走了,别人就是非法占有然后坐牢最后死在牢里?那你不是玉皇大帝?  发表于 2014-12-20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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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9 23: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迎风 发表于 2014-11-9 19:34
不知道楼主手机有没有设置密码之类的,如果有密码,那捡到的人也没办法联系到你啊,让他怎么还

又何必呢,这种情况是捡到手机放到收银台让客人回来自取而不是收入囊中。

何必狡辩呢  人品问题事情没闹开之前最好老实交还 闹大后有的是乐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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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3 10:42:22 | 显示全部楼层
苹果6可以报警了,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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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9 10:24:3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一味的指责楼主,你们可曾想过手机是个通讯工具,机主肯定给自己手机打过电话,打不通没办法才发这个照片?如果人家捡到要还的话肯定不会关机抽卡的。楼主应该是不想报案,想给美女一次机会主动归还,如果楼主直接报案的话,你们有没有想过那个美女会是什么处境呢?我觉得楼主还是把自己地址什么的发一个上来,让人家可以直接快递给你好了。既然你已经选择不报警,你就好人做到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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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0 18:25: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探花 发表于 2014-11-10 17:39
看情况明显是该女子有意侵吞手机或者说是偷窃,怎么会有那么多人同情小偷反而去指责失主?还有没有是非观了 ...

因为这是个看脸的时代,哈哈。还是看态度再说,因为这是纯偶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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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8 23:24: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成。楼主是丢个手机,如果丢了背包钱包各种证,相信肯定感触更大。。捡到能还的一定要还,不还的就该曝光。只是楼主应该直接去报警的比较好,在这里贴图搞不好她没犯罪你倒触犯法律了,如果人家一跳楼楼主更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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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8 18:53: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女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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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8 20:0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本应该给她一次改过的机会。照片可以先模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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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8 20: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花开在雨时 发表于 2014-11-8 20:03
楼主本应该给她一次改过的机会。照片可以先模糊处理。

得了吧,这样都不一定会还,模糊了她更无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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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8 21: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建议楼主等几天,不行直接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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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8 22: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这个本来想还的都不会还了,这和贴整个清晰视频还有什么区别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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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贴正面已经算仁至义尽了,没搞个侧脸不认识的人你知道这是谁啊  发表于 2014-11-12 09:31
楼主八号发帖,录像是6号的,说明楼主是等了1-2天才来发帖的,另外就是楼主既然来发帖,肯定是手机已经被关机了。  发表于 2014-11-10 00:18
你和我想的一样。  发表于 2014-11-8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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