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被诉征收补偿方案制定程序违法且补偿标准过低 1.被诉征收补偿方案缺失关键信息、未组织有关部门论证、未征求公众意见,制定程序违法。 (1)缺失关键信息。 被诉征收补偿方案缺失“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签约期限”等内容。上述内容为《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的内容。 (2)未组织有关部门论证、未征求公众意见。 被告证据9证明补偿细则由西直街改造指挥部领导内部拟定,未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 征求意愿调查表附件《征收补偿方案(讨论稿)摘要版》与完整版的《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改造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差别很大,前者省略了很多实质性的重要内容。平阳县人民政府官网新闻显示,很多被征收户,直到2017年5月16日签约时,方才知道具体的补偿方案。平阳县人民政府官网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至2018年7月25日浏览次数仅为1次。 《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改造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与《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改造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毫无差别,说明被告完全没有征求公众意见,更没有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被告证据10证明“村民公众问卷调查结果统计”显示对西直街改造补偿标准、补偿措施不满意的占被调查人数比例为60.38%。但被告并没有按照《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也就无法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2.被诉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反而诱使房屋估价机构违法降低估价。 (1)错误参照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 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征收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但其征收补偿方案却参照《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暂行办法》(平委办〔2012〕179号),对于“落地房”(包括通天房、排屋、洋房等),无论位置处于三类住宅地块,还是一类商住地块,一律采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评估办法,补偿标准按照土地使用权基价3300元/平米+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 (2)补偿标准严重脱离市场价格,严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国务院第590号令。 西直街改造项目补偿细则附件设定的“房屋重置价标准”和“被征收商业用房市场比准价”均远远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 细则“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安置”方案违法增设“落地房容积率”,原告证据22证明估价机构依照“落地房容积率”估价一刀切,一层平房一律层次修正系数上浮50%,五层楼房一律下浮38%,六层楼下浮44%。一层平房与六层楼房层次修正系数竟然相差94%。细则货币补偿方案又违法删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被征收房屋相同或相似房地产的“用途、权利性质、档次、规模”等重要类比因素。从而导致西直街改造范围内低矮的无证的棚户房被大大高估,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高档的国有土地上的楼房被严重低估,造成被征收户重大财产损失。细则导致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严重背离真实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严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细则违法设定安置房市场比准价。在安置房建设项目还未立项、规划设计还未确定的前提下,西直街改造指挥部领导内部设定住宅安置房市场比准价和改建后安置商业用房市场比准价。细则规定被征收商业用房市场比准价与改建后安置商业用房市场比准价的价差竟然高达8000元/平米,被征收商业用房与改建后安置商业用房市场比准价差价远远大于二者的综合建设成本价差价。 此外,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和搬迁、装饰装修补偿等均严重低估。由此导致对被征收人房屋的补偿价格远远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补偿方案严重降低原告原有生活水平。依据该细则规定,原告必须拿出几百万元才能置换回同样结构同等面积同等用途的房屋。 (3)违法设定被征收住宅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方案,歪曲《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 被诉征收补偿方案错误地把被征收住宅实际面积和合法房屋基底增购面积混为一谈,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方案按照应安置面积(占地面积4倍,超4倍的按实际面积)乘以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单价确定。市场化安置补偿单价设定为3300元∕平方米。从而使得西直街改造项目“落地房”住宅实际面积一律按照增购面积的补偿标准补偿。补偿比准价也不是由评估机构评定,而是由西直街改造指挥部领导自定。且比准价拟定时间超前于法定评估时点7个月。 该补偿方案严重违反《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第二条之规定,严重歪曲上述文件精神。上述文件第二条第五项规定“被征收人符合政策规定,按政策选择以合法房屋基底面积一至三倍确定安置面积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住宅用房比准价,结合被征收住宅用房的面积、区位、层次、朝向、成新等因素及其装饰装修和附属物,以及合法房屋基底增购面积的货币补偿金额评估确定。合法房屋基底增购面积的货币补偿单价,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住宅用房比准价减去综合成本价评估确定。” 该补偿方案以“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单价”替代“被征收住宅用房比准价”和“合法房屋基底增购面积的货币补偿单价”两类价格,以“落地房安置面积”替代“被征收住宅用房的面积”和“合法房屋基底增购面积”两类面积,无视上述文件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歪曲上述文件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造成被征收住宅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方案严重背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背离房地产市场价格。 (4)诱使房屋估价机构违法降低估价。 补偿方案应该确定的是补偿原则,而不应该确定具体不可变动的比准价格。在西直街改造建设项目还未立项、注册房地产估计师还未实地勘察、估价时点还未到来的情况下,被诉补偿方案规定了改建后房屋的价格、规定了被征收房屋的价格,从而导致评估机构成为征收方的傀儡,从而导致征收过程中评估机构评估程序违法。 四 被诉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适用法规不正确 1.没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13年住建部令第14号修正)制定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 2.违法参照《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暂行办法》(平委办〔2012〕179号)制定补偿细则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 3.同一征收决定及补偿细则既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又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适用的法律法规不正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了征收决定的适用范围,只有在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对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实施征收。该条例不适用于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西直街改造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细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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