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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平阳县人民政府撤销 平《落私办(1988)第19号》乱扣的地主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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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4 21:0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pyhta 于 2018-6-4 22:25 编辑

    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西门“包宅”房屋土改时因几乎无田地,业主已亡,亲属在异地工作,故在土改中没有定成份,没有没收。‘包宅’房屋一直没有处理,先由农会后由印刷厂无偿占用,1988年后原平阳房管一伙人贪赃枉法,炮制《平落私办(1988)第19号文件》(以下简称19号文件),谎称“西门”包宅房屋土改时已被定地主没收,不属于落实私房政策范围,拒不退还。据政府内部人员及住户等透露,房管一伙竟然将用于预留解决‘包宅’房屋问题的‘预备房’也转挂在他人名下出售给了开发公司,从中谋利。报告人及其家人二十多年来一直要求政府相关部门纠正错误,到有关职能部门信访不下于百次,不仅耗费了巨大的精力、体力和财力,精神上的痛苦更是难以言表。平阳县住建局近期口头答复报告人其无权撤销19号文件,平阳县人民政府才有权撤销。故报告人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 项之规定,要求平阳县人民政府撤销平《落私办(1988)第19号》不实文件。具体理由如下:
一、平落私办(1988)第19号文件声称“包的父母及兄弟(业主包菊余)解放前已亡故,…土改时家庭定为地主成份,其房产全部归公。”,平房管还查明:土改时‘包宅’田0.2亩(几乎无田)。无田、无业主、无父母且亲属在异地工作,平阳房管是如何定的地主?又到底定‘谁’为地主?!‘包宅’土改册根本找不到“地主”两字!更不知谁为‘地主’!平阳房管乱扣‘地主’帽子。
二、平落私办(1988)第19号文件是按“夫家地主,娘家必定没收”的胡乱猜测作出的。(见《平房字2001第19号》第二页)。《土改法》中根本不存在“夫家成分决定娘家成分,夫家地主娘家房产必定没收”的荒唐政策!
三、《平房字2004(156号》查明:土改史册中并无‘包菊余’ 登记立户和保留房记载。房管文件自我证实‘包宅’没有定地主没收,因为定地主必然有地主登记立户并且留给相应的地主保留房(供地主本人及家人居住)。
四、平落私办(1988)19号文件声称“地主…其房产全部没收”。全部没收证明‘包宅’确实没有保留房,更证实‘包宅’确实没有被定地主没收!
五、农业税册上写着“镇政府”只说明镇政府为收税主体(即:收税部门),其中私产的收税主体也是“镇政府”,并不能说明‘包宅’土改时已被定地主没收归政府所有!农业税册只是集体缴税凭证,上面没有任何个人被标记为“地主”或“没收”,该册仅是个来历不明的“草”稿(见右上角“草”字),且未注明制作年份。房管用写有“镇政府”的《农业税册》冒充《土改册》来证明地主没收是张冠李戴!包宅土改时没有定地主没收,而是51年全家外出青田工作后在历次运动中被政府无偿占用或征收的,根据政府文件理应全部归还!(见《平政(1985)38号》文件:“因房主……或外出而在历次运动中被没收、征收或无偿占用的保留房(或自住房),产权应予发还”。
六、没收娘家包宅房产的依据“(家父)夫家地主”也系胡编乱造。
(1)家父黄钧是‘右派’不是‘地主’,其父母、兄弟均不是地主,平阳房管张冠李戴,乱扣‘地主’帽子!(见黄钧《‘右派’平反书》)
(2)(家父)黄钧农业税册中的“地主”两字系蓄意后添,因为被定地主的理由竟然是:“解放后(1950年)开荒山0.2亩”。解放后开荒山0.2亩被定为地主实乃滑天下之大稽,闻所未闻,这是平阳房管的首创理论!为了将“夫家变成地主”以便没收娘家房产,平阳房管真是费尽心机,无所不为!(见黄钧《农业税册》“黄宅山 0.2亩 1950年(开)”)
(4)既然被定为地主(当时定成分时间应为1950年-1951年),1955年8月又何以有权将0.2亩开荒地赠给叔叔黄裕?如果地主可以按自己意愿将土地赠送他人,那又何来土地改革一说。可见,黄钧的税册完全是虚假的。(见黄钧《农业税册》中“赠出 55.8 黄裕”)
    七、平落私办(1988)第19号文件不仅没有相关的档案存根底册,至今无人认领所作,而且根本没有经过签发的程序,遗漏公文制发的一个必备环节。未经签发也就无法生效。该文件完全系蓄意编造,乱扣地主帽子!
   八、19号文件中故意将两女出嫁乱说成三女出嫁,目的为了以夫家地主为由没收娘家房产。包家只有大、小两个女儿出嫁,次女(老二)即我母亲包如松并未出嫁,我父亲是入赘(女娶男嫁)到包家。本人1940年1月5日出生于包宅,而民国1940的资料显示包家三女中唯独我母亲包如松为西门包宅管理人,说明家母并未出嫁,确实是招婿留在包家抚养年幼的我小舅(包菊余)。
九、即便我父亲成分是地主,也与西门“包宅”房屋没收无关。首先《土改法》根本不存在“夫家成分决定娘家成分”的荒唐政策。其次我父亲是入赘(女娶男嫁)包家,不适用“夫家成分论成分”之谬说。
十、《平房字2008(31)号文件》第二页已撇清夫家地主与‘包宅’土改无关,既然承认我父亲成分问题与包宅房屋没收无关,我母亲亦非地主,那么19号文件提及的“因夫家家庭成分原因没收包宅”根本不能成立。那么根据“夫家地主,娘家必定没收”理由作出的1988第19号不实文件理应予以撤销。
    十一、退一万步来说,就算娘家‘包宅’真被定地主没收,也应留给相应的保留房。而且平阳房管甚至已经安排了“预备房”以备解决之用。但平阳房管原一伙人竟然将预备房也转挂到他人名下出售给了房开公司从中谋利。原房管一伙甚至无耻到指鹿为马,将我兄弟现住的(由单身叔叔黄裕送住的,后被政府无偿占用多年后倒塌了的,由我自费掏钱200元修好的)东门夫家(黄家)原叔叔黄裕房屋乱说成西门娘家包宅(包家)的“地主”保留房!
     综上所述,没收老百姓的房屋,事关老百姓的切身重大利益,应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作出让人信服的解释。强烈请求平阳县人民政府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撤销平落私办(1988)第19号不实文件,真正做好落实私房的纠错工作,莫让近80高龄的报告人疲于奔命,老的拖瘦,瘦的拖死。这不是共产党政府的作派!----(点击图片并滚动鼠标放大观看)
      
                                                                                                       报告人: 黄途安
                                                                                                          2018年 6月
0-(忆黄钧老师)《他愿在烈火中解脱》2.jpg
1-平落私1988-19号.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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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黄钧右派平反证明-1平反书.jpg



补充内容 (2018-6-6 20:44):
感谢平阳信息网的舆论监督!感谢习近平同志的巡视问责制度带给中国百姓维权的希望!

补充内容 (2018-6-6 20:45):
感谢平阳信息网的舆论监督!感谢习近平同志的巡视问责制度带给中国百姓维权的希望!

补充内容 (2018-6-6 20:45):
感谢平阳信息网的舆论监督!感谢习近平同志的巡视问责制度带给中国百姓维权的希望!

补充内容 (2018-6-10 21:19):
平阳人民政府周平秘书是位热心爱民的好官,他曾召集平房管人员解决,但平阳房管却一手遮天,竟然用一张来历不明的集体农业税册冒充土改册戏弄政府!

补充内容 (2018-6-10 21:20):
周平同志曾亲自去档案馆查无包宅地主,本人和好友查到的平阳城关地主总名册(土改册)中也无包宅人员。包宅既没有登记在地主名册(土改册)中,也没有分户清册。

补充内容 (2018-6-14 20:35):
平阳政府内既有为民办事的好人,也有小人!平阳信访局竟然派人到温州信访局搞“截访”,坐镇监督(上级)温州信访局,甚至指责温州信访局黄春林同志擅自给我写“如有新证据,可重新复核”的字条让平阳信访局难堪。

补充内容 (2018-6-14 20:38):
隔日我在平阳信访局恰巧撞见去温州截访的平阳信访局男士,我问:“你怎么前几天坐在温州信访局?”,他赶紧转头溜走。正因他在温州挑拨,致温州信访局对我态度由热情骤变为冷淡不理!

补充内容 (2018-6-20 20:48):
无田、无父母、无业主,无地主立户,无保留房记载,平阳房管到底定谁为地主?是直接定这几间破屋为地主,还是定破屋“地”下的蟋蟀、蜗牛、蚯蚓或娱蚣为地主?!请求现住建局协助平阳政府撤销1988(19)号文件。

补充内容 (2018-6-25 21:49):
▲说明:我兄弟现住的房屋是叔叔黄裕送住的,被政府无偿占用10多年,却反而向我敲诈了200元修理费后才还给我们(不收租金白用了10年,10年内修理费反要我出!),根本与包宅无关!竟然被房管乱说成包宅地主保留房!

补充内容 (2019-2-17 17:10):
无田、无父母、无业主,无地主立户,无保留房记载!只要头脑正常、不是弱智人都能立刻得出包宅绝不可能被定地主没收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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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7 09:3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同情楼主,可是被吃进去的东西要他吐出来很难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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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5 20: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太复杂,应该是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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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6 08:49:3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2 发表于 2018-6-5 20:15
这个太复杂,应该是历史遗留问题

难道贪赃枉法,于1988年之后乱扣地主帽子“补没收”包宅出售给房开公司谋利竟成了历史遗留问题?!难道一切推给”历史遗留问题“就不用解决了吗?退一万步来说,就算‘包宅’真被定地主,也应留给相应的保留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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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6 17:40:2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有幸看到。愿事随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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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7 08:4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关注西门的进步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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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7 12:4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情楼主,可是被吃进去的东西要他吐出来很难很难。这话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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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24 16:5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无田、无父母、无业主,无地主立户,无保留房记载,平阳房管到底定谁为地主?是直接定包宅房屋为地主,还是定房屋“地”下的蟋蟀、蜗牛、蚯蚓或娱蚣为地主?!请求平阳政府撤销1988(19)号不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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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5 09: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90年代老城改造的时候,我知道有地主后代,把已经充公并分给当时公职人员的房子,重新要回来了。
地主后代是镇里干部,分到房子的公职人员已死,子孙都是平民百姓了。
所以能不能拿回来,主要看后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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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9 11: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同情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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